申请执行人:潘尚敢,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王能友,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佘腾云,男,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能友、佘腾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佘腾云在安徽芜湖宜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有未结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佘腾云在安徽芜湖宜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未结货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汪国强
书记员:潘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