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妮婻,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蔡召喜,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方辉平,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查封被执行人蔡召喜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汪国强
书记员:潘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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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程妮婻,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蔡召喜,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方辉平,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查封被执行人蔡召喜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汪国强
书记员:潘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