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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爱秋执结裁定书

(2013)成执字第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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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爱秋。被执行人赵联兴。被执行人吕玉峰。被执行人成武县金兴电器商贸中心。

申请执行人赵爱秋与被执行人赵联兴、吕玉峰、成武县金兴电器商贸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爱秋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海龙审判员:邵全喜审判员:袁玉军

书记员:王灿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