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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继超与万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固执字第002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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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继超,男,1963年9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万伐,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固民一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万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伐立即履行给付欠款48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元和执行费71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伐在偿还60000元后至今未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冻结被执行人万伐在固镇县楚怡工艺玻璃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25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健审判员:王小丽审判员:王峻

书记员:王海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