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晓伟。被执行人赵洪全。
杨晓伟申请执行赵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晓伟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107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洪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伟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洪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2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洪全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宋元刚审判员:张建民
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