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春英。被执行人朱燕。被执行人代金亮。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7038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燕、代金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英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燕、代金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2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朱燕、代金亮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张建民
代理书记员:齐晓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