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冰。被执行人苏来利。被执行人淄博熔坤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李冰申请执行苏来利、淄博熔坤塑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冰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66536.2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苏来利、淄博熔坤塑编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苏来利、淄博熔坤塑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129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苏来利、淄博熔坤塑编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冰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齐晓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