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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会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2010)临执字第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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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会永,农民。被执行人于国防,农民。被执行人彭拥军,居民。被执行人刘洪续,农民。

申请执行人于会永申请执行于国防、彭拥军、刘洪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交款14150.00元及执行费312.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军昌审判员:张建民

代理书记员:周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