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会永,农民。被执行人于国防,农民。被执行人彭拥军,居民。被执行人刘洪续,农民。
申请执行人于会永申请执行于国防、彭拥军、刘洪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交款14150.00元及执行费312.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军昌审判员:张建民
代理书记员:周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