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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临执字第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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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洪祥。被执行人王林军。

孙洪祥申请执行王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洪祥于2012年0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5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林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洪祥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林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12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林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洪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徐誉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