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俊梅。被执行人王昌华。被执行人谭爱君。第三人临沂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林俊梅与被执行人王昌华、谭爱君、临沂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临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昌华、谭爱君、临沂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俊梅于200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128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11285元,扣缴执行费556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3)临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常西刚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