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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俊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04)临执字第2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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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俊梅。被执行人王昌华。被执行人谭爱君。第三人临沂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林俊梅与被执行人王昌华、谭爱君、临沂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临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昌华、谭爱君、临沂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俊梅于200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128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11285元,扣缴执行费556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3)临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常西刚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