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14158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户长海、巩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迎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户长海、巩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朱迎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8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户长海、巩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迎新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军昌审判员:王惠玲
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