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红美被执行人耿殿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21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耿殿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红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耿殿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76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耿殿志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红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常西刚
代理书记员:史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