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淄博海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拖富华,经理被执行人淄博一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石强,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海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一强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一强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海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1721.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221721.50元,扣缴执行费3426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常西刚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