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文广、田怀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临执字第87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文广。被执行人田怀军。被执行人淄博镇荣工贸有限公司,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

刘文广申请执行田怀军、淄博镇荣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文广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480000元,已执行1079000元,剩余401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田怀军、淄博镇荣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广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田怀军、淄博镇荣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87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田怀军、淄博镇荣工贸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广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齐晓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