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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杨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0)临执字第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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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俊英,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董褚村居民。被执行人王元昌,临淄区供电部稽查班职工。

申请执行人杨俊英与被执行人王元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元昌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俊英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60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王元昌,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1691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