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俊英,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董褚村居民。被执行人王元昌,临淄区供电部稽查班职工。
申请执行人杨俊英与被执行人王元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元昌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俊英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60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王元昌,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1691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