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丽霞。被执行人齐建军。
杨丽霞申请执行齐建军、淄博齐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丽霞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35820元,已37577.92执行,剩余498242.08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齐建军、淄博齐特化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丽霞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齐建军、淄博齐特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122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齐建军、淄博齐特化工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丽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宋元刚审判员:张建民
代理书记员:齐晓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