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马之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林敬,居民。被执行人徐东云,居民。被执行人崔红霞,居民。
申请执行人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林敬、徐东云、崔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交款200万元及执行费312.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军昌审判员:张建民
代理书记员:周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