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玉影,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丽,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李玉影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玉影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确认,李丽偿还李玉影借款人民币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丽长期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