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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玉影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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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玉影,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丽,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李玉影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玉影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确认,李丽偿还李玉影借款人民币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丽长期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