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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广付与张桂华、张丙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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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广付,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桂华,男,汉族,村干部,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丙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徐广付与张桂华、张丙和、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广付就判决确认的张桂华、张丙和、张华偿还其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8800元,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借款本息计2950元,申请执行人徐广付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桂华、张丙和、张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张桂华、张丙和、张华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张桂华、张丙和、张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徐广付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3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