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兰英。被执行人董世勋。
王兰英诉董世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董世勋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世勋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世勋的收入355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关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