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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兰英与董世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2)金执字第23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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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兰英。被执行人董世勋。

王兰英诉董世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董世勋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世勋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世勋的收入355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关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