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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晓菲与郑建春、魏改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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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晓菲。被执行人郑建春。被执行人魏改玲。

赵晓菲与郑建春、魏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5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晓菲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建春、魏改玲名下银行存款3929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