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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文忠与崔亚丽、河南绿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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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文忠。被执行人崔亚丽。被执行人河南绿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增玉。

周文忠申请执行崔亚丽、河南绿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5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审理期间,根据,周文忠的申请,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3月7日将被执行人崔亚丽名下位于郑州市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崔亚丽、河南绿鑫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文忠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崔亚丽名下位于郑州市X房屋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