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华永军。被执行人华丽明。被执行人李玉梅。
本院在执行华永军与华丽明、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作出(2012)金执字第978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玉梅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产权证号:07××**)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上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玉梅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产权证号:0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许朝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