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华永军与华丽明、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97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华永军。被执行人华丽明。被执行人李玉梅。

本院在执行华永军与华丽明、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作出(2012)金执字第978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玉梅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产权证号:07××**)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上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玉梅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产权证号:0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许朝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