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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春枝与王红伟、李保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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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春枝。被执行人王红伟。被执行人李保安。被执行人王学松。被执行人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红伟。

郭春枝申请执行王红伟、李保安、王学松、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3)郑黄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红伟、李保安、王学松民、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春枝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发现李保安、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红伟、李保安、王学松、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