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春枝。被执行人王红伟。被执行人李保安。被执行人王学松。被执行人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红伟。
郭春枝申请执行王红伟、李保安、王学松、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3)郑黄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红伟、李保安、王学松民、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春枝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发现李保安、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红伟、李保安、王学松、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