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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季文莉与杨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1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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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季文莉。被执行人杨镇,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

季文莉申请执行杨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镇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作出(2012)金执字第114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镇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河南中原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拍卖,在2013年4月9日第三次拍卖时案外人翟雪萍以837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支付对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镇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的查封;二、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产归翟雪萍所有。买受人翟雪萍可持本裁定书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有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春尧

书记员:贾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