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凤云。被执行人河南经纬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建伟,经理。被执行人朱豫。被执行人陈渊。被执行人刘建伟。
张凤云诉河南经纬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朱豫、陈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2011)金民二初字2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经纬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朱豫、陈渊、刘建伟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