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凤云与河南经纬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朱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262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凤云。被执行人河南经纬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建伟,经理。被执行人朱豫。被执行人陈渊。被执行人刘建伟。

张凤云诉河南经纬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朱豫、陈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2011)金民二初字2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经纬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朱豫、陈渊、刘建伟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