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永胜。被执行人范瑶瑶。
王永胜诉范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范瑶瑶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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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永胜。被执行人范瑶瑶。
王永胜诉范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范瑶瑶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