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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永胜与范瑶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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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永胜。被执行人范瑶瑶。

王永胜诉范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范瑶瑶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