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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玉民、刘飞与王海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086、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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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玉民。申请执行人刘飞。被执行人王海山。

王玉民、刘飞分别诉王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5501、5500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海山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玉民、刘飞于2013年4月15日分别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海山名下存款1907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