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春枝。被申请执行人李保安。被申请执行人王红伟。被申请执行人王学松。被申请执行人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法定代表人王红伟,经理。
郭春枝申请执行王红伟、李保安、王学松、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3)郑黄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12日郭春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作出(2013)金执字第8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2013年4月27日李保安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李保安所提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李保安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