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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侯喜安诉朱国礼、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5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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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喜安,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朱国礼,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静,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赵海旺,住郑州市金水区。

侯喜安诉朱国礼、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朱国礼、李静、赵海旺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侯喜安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静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8号6号楼东3单元60号房屋(产权证号:06010288**)及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8号院8号楼36号房屋各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