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朝东与房进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46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程朝东。被执行人房进宝。

程朝东诉房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573-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被告房进宝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及房进宝之妻丁桂琴名下位于郑州市X房产。现该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房进宝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程朝东向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3年1月29日委托我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房进宝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及房进宝之妻丁桂琴名下位于郑州市X房产予以继续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房进宝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