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赵国有。
李辉与赵国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赵国有偿还李辉借款3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因赵国有未履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有名下存款36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赵国有。
李辉与赵国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赵国有偿还李辉借款3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因赵国有未履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有名下存款36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