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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辉与赵国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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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赵国有。

李辉与赵国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赵国有偿还李辉借款3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因赵国有未履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有名下存款36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