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乐成。被执行人汤积富。被执行人河南省富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汤积富,总经理。
王乐成诉汤积富、河南省富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5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汤积富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汤积富配偶周乃敏名下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汤积富、河南省富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张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