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胜利与李运保、隋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成执字第3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胜利。被执行人:李运保。被执行人:隋春华。

申请执行人马胜利与被执行人李运保、隋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成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2)成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海龙审判员:袁雪峰审判员:王一帆

书记员:杨公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