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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兴才与肖先国、尹诗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什邡执字笫2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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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兴才,男,汉族,住什邡市皂角。被执行人:肖先国,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被执行人:尹诗菊,女,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肖先国。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先国、尹诗菊的银行存款145000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先国、尹诗菊在什邡市元石镇人民政府应领取的统征统建补偿款145000元。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肖先国、尹诗菊价值145000元的财产。

审判员:刘纯松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