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兴才,男,汉族,住什邡市皂角。被执行人:肖先国,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被执行人:尹诗菊,女,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肖先国。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先国、尹诗菊的银行存款145000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先国、尹诗菊在什邡市元石镇人民政府应领取的统征统建补偿款145000元。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肖先国、尹诗菊价值145000元的财产。
审判员:刘纯松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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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兴才,男,汉族,住什邡市皂角。被执行人:肖先国,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被执行人:尹诗菊,女,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肖先国。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先国、尹诗菊的银行存款145000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先国、尹诗菊在什邡市元石镇人民政府应领取的统征统建补偿款145000元。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肖先国、尹诗菊价值145000元的财产。
审判员:刘纯松
书记员:曾令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