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延森,男,汉族。被执行人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耀洲,村主任。
关于崔延森与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利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19550元及迟延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村民委员会因利津县××建设指挥部修建利津县县城至荣乌高速公路虎滩路口连接线而获得部分占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村民委员会在利津县××建设指挥部的占地补偿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志民
书记员:张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