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海彬,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树森,男,汉族。
关于刘海彬与陈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利民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600000元及迟延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树森在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陈树森在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局的工资收入600000元(每月扣留1000元,直至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志民
书记员:张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