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玉仙,女,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徐晓光,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王梦良,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刘水文,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市泰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599736,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花园乡花园村。法定代表人:徐晓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仙与被执行人徐晓光、王梦良、刘水文、衢州市泰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50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衢柯执民字第814号案件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童建国审判员:姜春生审判员:柴青山
书记员:陈海翔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