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猛,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李翔,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猛与被执行人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72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衢柯执民字第575号案件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童建国审判员:姜春生审判员:柴青山
书记员:陈海翔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