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建中。。。。。被执行人:五龙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昌琦。。
申请执行人郑建中与被执行人五龙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0万元及利息,并交纳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五龙控股有限公司,其房产设定抵押,已予以查封。其投资在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银行无存款,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或状况,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被执行人五龙控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80万元利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温乐执民字第9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霍文明
书记员:阮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