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伟丹。委托代理人:徐佩素。被执行人冯晓丹。被执行人张肖蓉。
申请执行人何伟丹与被执行人冯晓丹、张肖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伟丹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晓丹坐落在乐清市乐成街道清远路东方广场B-20-F室的房产已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拍卖该房屋,被执行人张肖蓉在工商银行和乐清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已予冻结,住房公积金已另案扣划,两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或状况,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被执行人冯晓丹、被执行人张肖蓉尚欠申请执行人何伟丹的执行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经申请人同意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温乐执民字第26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纪迈
书记员:阮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