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祖海琴,女。被执行人惠利平,女。被执行人祖海军,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祖海琴与被执行人惠利平、祖海军民间借贷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经本院多次执行,做工作,讲法理,促使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已付诸实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