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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平与朱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澄执字第0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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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平,男。被执行人朱双峰,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朱双峰民间借贷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双峰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李平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朱双峰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房产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车管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皆无果,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及悬赏公告,对该案的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标的100000元的案件款分文未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113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