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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凤侠与王志伟、张天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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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凤侠。被执行人王志伟。被执行人张天晴。

朱凤侠与王志伟、张天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朱凤侠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志伟、张天晴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世海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