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巴喜瑞,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王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韩建刚,住河南省新密市。
巴喜瑞与王宏、韩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巴喜瑞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宏、韩建刚名下银行存款505442.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