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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巴喜瑞与王宏、韩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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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巴喜瑞,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王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韩建刚,住河南省新密市。

巴喜瑞与王宏、韩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巴喜瑞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宏、韩建刚名下银行存款505442.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