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保华(别名陈保)。被执行人顾莲连荣。
陈保华与顾莲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将被执行人顾莲连荣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该房屋已无继续查封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顾莲连荣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