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艳芬。被执行人孙敬友。被执行人李巧荣。
宋艳芬与孙敬友、李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2)郑黄证执字第10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敬友、李巧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艳芬于2013年1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孙敬友、李巧荣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