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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艳芬与孙敬友、李巧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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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艳芬。被执行人孙敬友。被执行人李巧荣。

宋艳芬与孙敬友、李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2)郑黄证执字第10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敬友、李巧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艳芬于2013年1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孙敬友、李巧荣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