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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买艳荣与王艳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883、8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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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买艳荣。被执行人王艳锋。

买艳荣与王艳锋民间借贷借款纠纷一案,买艳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1)郑黄证民字第1203、1737号公证书,(2012)郑黄证执字第000012、000041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11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艳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