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买艳荣。被执行人王艳锋。
买艳荣与王艳锋民间借贷借款纠纷一案,买艳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1)郑黄证民字第1203、1737号公证书,(2012)郑黄证执字第000012、000041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11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艳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