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芝瑞。被执行人郭丽娟。
许芝瑞申请执行郭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根据许芝瑞的申请,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丽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被执行人郭丽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郭丽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予以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荀辉生
书记员:潘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