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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芝瑞与郭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14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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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芝瑞。被执行人郭丽娟。

许芝瑞申请执行郭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根据许芝瑞的申请,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丽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被执行人郭丽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郭丽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予以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荀辉生

书记员:潘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