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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桂志诚与孔庆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2)金执字第1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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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桂志诚。被执行人孔庆勋。

桂志诚申请执行孔庆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被执行人于2012年9月13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桂志诚的申请,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作出(2012)金民二初字第112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3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孔庆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孔庆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