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志诚。被执行人孔庆勋。
桂志诚申请执行孔庆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被执行人于2012年9月13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桂志诚的申请,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作出(2012)金民二初字第112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3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孔庆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孔庆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